一、进了看守所一定会判刑吗
进入看守所以后并不必然判处刑罚。
此处为关押依法被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当事人在看守所内仅表示存在判刑可能性,而并非必定判刑。
决定因素取决于证据搜集情况,如无足够犯罪证据,将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在看守所未判刑可以送衣服吗
服刑者在未判决前受囚于看守所时,必须自行准备个人衣物及被褥。
此时,亲属可寄送符合规定的日常生活物资(需经过看守人员检验)。
依据《看守所条例》第24条,服刑人应自行承担衣物、被褥的准备工作;如确无能力,则由看守所在其提供。
同时,第28条规定,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许可,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服刑人可与其近亲通信、会面。
第30条指出,近亲给予的物品需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31条进一步明确,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有权对服刑人收到的信件进行检查,若发现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内容,可予以扣留并移交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