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自查报告(共16篇)

第1篇: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分县局根据申办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批。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县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枪支管理组人员接分县局上报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3、经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同意,由制证人员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四、工作时限

1、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3、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4、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10个工作日

五、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制证时限10个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务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县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六、变更与延续

公务用枪持枪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办理。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第2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2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2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第3篇: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

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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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房产 www.xiexiebang.com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

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

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

八、十

九、二十

五、二十

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公务用枪理论考试模拟题库 公务用枪理论考试模拟题库

一、是非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对)

2、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十五内向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错,三十日)

3、在任何时候,枪口都不准随便对人。(对)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口头报告。(错,书面)

5、枪的口径是指枪口外的直径。(错,内径)

6、七七式手枪用1964年式7.62毫米手枪弹。(错)

7、配枪部门可用枪柜或其它铁柜保存市局配发的的各类枪支、弹药及枪套、《枪证》。(错)

8、《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制定的。(错,《人民警察法》)

9、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二线民警可以携带枪支。(错)

10、外出住宿期间,可视情请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临时代为保管枪支。(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错,96年10月1日)

12、市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设置枪支管理科,具体实施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和社会枪支的统一归中管理。(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对)

14、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错,省级)

15、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管理。(错,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

16、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每年度应进行两次理论考核和两次实弹射击训练。(错,一次)

17、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可使用枪支。(错)

18、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两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错,一次)

19、《上海市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暂行规定》是2000年8月30日下发施行的。(错,29日)20、治安总队牵头协调全局公务用枪的各项管理工作,不负责全局公务用枪的业务管理。(错,)

21、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错,省级)

22、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对)

23、更新枪支,应按办理枪证、配发枪支、验枪建档的程序进行。(对)

24、人民警察可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但不得携带枪支探亲访友、参加聚会和酗酒。(错)

25、人民警察在判明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可使用武器。(对)

26、配枪部门主要领导为枪柜使用、管理、保养的第一责任人。(对)

27、民警佩戴、使用公务用枪只要携带本人《工作证》。(错)

28、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必直接承担枪、弹的日常保管工作。(错)

29、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受法律保护。(错,依法使用)30、手枪是近距离上单人使用的攻击武器。(错,自卫)

31、验枪时,第一步应打开击击锤成待发状。(错,第一步,御下弹匣)

32、非执勤性质需要,通常不得暴露佩带枪支。(对)

33、枪支分解与结合时,如打不开可用榔头帮助敲开。(错)

34、禁止随意鸣枪取乐,禁止利用枪支从事非警务活动。(对)

35、各分、县局和市局有关单位对需要报废的枪支,由后保处送交市局后保部,由后保部负责,治安总队配合,进行集中销毁。(错,书上89页)

36、国家允许制造、销售仿真枪支。(错)

37、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有明确的枪支管理责任人。(错)

38、集中保管的枪支每周应擦拭保养一次。(错,每月一次)

39、“五四”式手枪在50米距离上的弹道高为18厘米。(错,21.8)

40、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

41、在使用武器前,不必验枪。(错)

42、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违法犯罪分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负法律责任。(对)

43、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错,省级)

44、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安全措施(错,枪纲)

45、民警佩戴、使用公务用枪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和本人《工作证》。(错,枪证)

46、枪支更新、维修和销毁是由市局后保部门负责的。(对)

47、禁止将枪支交给亲友、子女玩耍,可将枪支放在家中。(错)

48、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置、管理由市局政治部负责。(错)

49、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一律不准使用武器。(错)

50、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

51、淘汰报废枪支,在销毁前不必按配置枪支管理。(错)

52、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受到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追究。(错)

53、《上海市公安局枪支查验证》是由市局政治部向有权实施公务用枪管理安全检查的部门限额核发的。(错)

54、“”式手枪在50米距离上的弹道高为20厘米。(错,18.4厘米)

55、扣动扳机后枪不响,应卸下弹匣退出子弹。(错)

56、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属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对)

57、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不构成犯罪。(错)

5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对)

59、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对)60、治安总队只负责对民警佩戴、使用、保管枪支的情况进行检查。(错)6

1、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人民警察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对)

62、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对)6

3、人民警察乘坐民航飞机时可携带使用枪支。(错)

64、市局治安总队有权对全局公务用枪管理实施全面安全检查。(对)6

5、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对)6

6、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可使用枪支。(对)

67、有关民警在实施公务用枪管理安全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和《持枪证》。(错)

68、电击棍属于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错)

69、遇到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人民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使用武器。(对)70、“”手枪用它射击50米目标时,能穿透每层为1毫米的10层尼龙布。(错,8层)7

1、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错,行政处分)

72、市局及分、县局治安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错)7

3、人民警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实弹射击训练。(错)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错)

75、对需佩戴、使用枪支民警以及其他民警的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全局教育训练总体计划,由市局政治部统一组织。(对)

76、枪柜小格门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单独保管。(错)7

7、对于取消配枪资格而收缴的《持枪证》,由各单位及时上交市局后保部。(错)7

8、违反枪支管理制度,应当按《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错)7

9、手枪一般为单发,半自动射击。(对)

80、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武器犯罪分子伤亡的,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对)

81、紧急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可直接通知枪管员,由持枪人员领取枪支和证件。(对)8

2、手枪弹头在700米距离上,还能保持对人体的杀伤作用。(错)8

3、人民警察在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可以使用武器。(错)

8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对)8

5、子弹上膛前,应打开击锤成待发状。(对)8

6、《持枪证》由市局治安总队对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的民警统一核发。(对)

87、一九年式7.62毫米手枪是一九年设计和生产定型的,简称“”式手枪。(错)

88、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时可使用武器。(错)

89、枪支保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是整个枪支管理工作的中心。(对)

90、全局公务用枪的枪库、枪柜和“三铁一器”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市局后保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对)

91、枪柜内第小格存放手枪2支,压满5发子弹的弹夹3个,枪支与弹药须分离。(错)9

2、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对)9

3、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通常要使用武器将其击毙。(错)9

4、双手据枪(手枪)时,左手不能握于右手后上方。(对)9

5、五四手枪不送弹的故障,原因为子弹变形或弹匣过脏、损坏。(对)9

6、式手枪的击发机主要作用是击发。(对)

97、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停止使用武器。(对)9

8、公务用枪配枪单位的在编人员,均可配枪。(错)9

9、佩枪时,还要携带《工作证》、《公务用枪持枪证》。(错)100、劫持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使用武器。(错)10

1、携枪可以乘坐公共汽车、为车、轮船、民航飞机等交通工具。(错)10

2、人民警察犯丢失枪支不报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错)

3、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

4、对于使用枪支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儿童可使用枪支。(对)

5、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才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置、配备的枪支采取临时的特别管制措施。(错、省级)10

6、取得法定的许可证件,不必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同意。(错)10

7、市局政治部主要负责全局民警使用枪支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和配枪资格管理工作。(对)

8、手枪用以杀伤100米内的有生目标。(错)10

9、手枪分解前,必须验枪。(对)

110、手枪进行无弹匣装子弹,单发子弹应从抛弹孔中装入枪膛。(对)

11、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错,三年)

1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罚款。(错)

13、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参加公安工作两年以上。(错)1

14、人民警察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进入北京市区。(对)1

15、携带枪支执行任务结束后,可个人保管枪支、弹药。(错)1

16、正确使用枪柜,应按“安全方便,易于保管”的原则。(错)

17、枪支管理按规范的具体程度可分为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两大类。(对)

二、单项选择题

1、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国家枪支管理法律的(C),是国家对枪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A:中心 B:重点

C:灵魂

D:基础

2、携带枪支时,必须同时携带工作证、持枪证和(A)。

A:枪证 B:身份证 C:枪支合格证 D:用枪证

3、“三铁一器”指铁门、铁窗、(D)和警报器

A:铁箱 B:铁栅栏 C:铁锁 D:铁柜

4、在配枪岗位工作(C)时间以上的才具有配枪资格。

A:3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5、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应受到(B)处罚。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6、手枪是近距离上单人使用的自卫武器,用以杀伤(A)内的有生目标。

A:50米 B:100米 C:150米 D:200米

7、“五四”式手枪在二十五米处瞄向目标时,准星和缺口相差1毫米,弹着点相差(C)厘米。

A:14 B:15米 C:16米 D:17

8、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B)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A:乡镇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9、公务用枪由(C)制造。

A:公安部指定的企业 B:国务院指定的企业 C:国家指定企业 D:各省指定企业

10、国家对枪支实行(D)制度。

A:检查 B:检验 C:查记 D:查验

11、瞄准时准星尖应位于缺口什么位置平齐并指向瞄准点(A)

A:上沿 B:下沿 C:准星尖略高于缺口 D:准星尖略低于缺口

12、子弹飞出枪管后,(B)前进。

A:不旋转 B:旋转 C:直线 D:有时旋转

13、对仿真枪的制造和销售(B)。

A:纳入枪支管理 B:严格禁止 C:视情而定 D:不可以销售

14、54式手枪的瞄准基线长度是(A)毫米。 A:156 B:150 C:154 D:170

15、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哪些特别管理措施。(B)

A:临时收缴 B:集中管理 C:分散保管 D:视情而定

16、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必须设置坚固安全的枪弹座柜,实行(D)管理制。 A:集中存放 B:分开存放 C:双人双锁 D:专人负责

17、当犯罪分子已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时(B)

A:可以继续使用武器 B: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C:视情况而定 D:使用警械

18、弹道高是指弹道(A)的高度。

A:火身口水平线 B:瞄准线 C:缺口至准星水平线 D:基准线

19、枪支管理必须贯彻的原则是()

A:严格控制 B:从实际需要出发 C:按级管理 D:属地管理 20、手枪射击完成后,应(A)。

A:分解开擦拭 B:直接擦拭

C:视情况而定 D:分解后简单擦拭

21、配备枪支单位对应报废枪支应连同持枪证上缴所在地(B)A:公安机关 B:核发持枪的公安机关 C:公安部 D: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22、54式手枪的弹匣容量(B)A:10 B:8 C:12 D:6

2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A)。

A:刑事处罚 B:行政处罚 C:警告 D:记大过

24、发现怀孕妇女、儿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物品实施犯罪的(A)

A:可以使用武器 B:不可以使用武器 C:请示领导 D:现场酌情而定

25、申请持枪证的年限要求是(B)

A:没有年限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26、手枪的弹头在 (C)米的距离上还能保持对人体的杀伤作用。

A:300 B:400 C:500 D:600

27、不上缴报废枪支,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B)处罚。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8、手枪的战斗射速一般为(B)左右

A:20发/分 B:30发/分 C:40发/分 D:50发/分

29、枪支弹药运输时,枪弹应(A)A:枪弹分开运输 B:枪弹不分开运输 C:两者都可以 D:两者都不可以 30、瞄准基线越长,在同等距离的目标上,中靶率(A)

A:越高 B:越低 C:不便 D:偏低

3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B) A: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D: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C)的措施。

A:警告 B:记过 C:禁闭 D:除名

33、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C)的气步枪。A:5.5毫米 B:5.6毫米 C::4.5毫米 D:4.6毫米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C)起执行。

A:1月1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D:12月1日

35、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配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6、不上缴枪报废枪支,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B)处罚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37、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C)的措施。

A:警告 B:记过 C:禁闭 D:除名

38、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国家枪支管理法律的(C),是国家对枪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A:中心 B:重点 C:灵魂 D:基础

39、人民警察违反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员、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必须负(B)

A:行政处分 B:刑事责任 C:警告 D:记大过 40、54式、64式手枪有几条膛线(B).A:9 B:4 C:8 D:10

41、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A)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民政局 D:家属

42、在配枪公务员岗位工作(C)时间以上的才具有配枪资格。A:3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43、弹道高是指弹道什么线的高度(A)A:火身口水平线 B:瞄准线 C:缺口至准星水平线 D:基准线

44、64式手枪的口径是(B)毫米

A:6 B:7.62 C:9 D:7.60

三、多项选择题

1、枪支管理制度应具备(B C)全面要素和操作要素。

A:基本要素 B:依法要素 C:责任要素 D:合格要素

2、公务用枪一般包括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手枪、步枪、机枪、(B C)及各种适配弹药。

A:狙击步枪 B:冲锋枪 C:防暴枪 D:霰弹枪

3、“五四”式手枪发生不送弹的故障原因是(A C)

A:弹匣过脏或损坏 B:枪管损坏 C:子弹变形 D:复进机簧力不足

4、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A B C D)等管理制度。

A:登记 B:交接 C:检查 D:保养

5、枪支(A C D)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A:被盗 B:损坏 C:被抢 D:丢失

6、人民警察遇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可以使用警棍、(A B D)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催泪弹 B:高压水枪 C:手枪 D:特种防暴枪

7、人民警察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武器:(B D)A:非法集会 B:劫持火车 C:结伙斗殴 D:聚众械斗

8、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B C D)等安全装置。

A:枪口罩 B:枪纲 C:枪锁 D:枪套

9、下列属于手枪击发机作用的有(B D)

A:控制套筒后坐 B:击发 C:抓弹 D:保险

10、持枪人员携带枪支时应同时携带(A D)

A:持枪证和枪证 B:持枪证 C:单位介绍信 D:工作证

11、对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使用(BCD)

A:武器 B:防暴枪 C:高压水枪 D:警棍

12、对实施防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ACD)

A:54式手枪 B:防暴枪 C:56式冲锋枪 D:79式轻型冲锋枪

13、射击不发火的原因是(BCD)

A:扣扳机的方法不对 B:子弹底火失效 C:击针损坏 D:击锤簧弹力不足

14、枪支(A、C、D)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A:被盗 B:损坏 C:被抢 D:丢失

15、手枪由枪管、套筒、套筒座、击发机(C D)六大部件组成。A:活塞 B:枪托 C:复进机 D:弹匣

16、枪库、枪柜有专人负责枪支的领退、(A B C D)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枪支出入情况和状态。

A:检查 B:验收 C:清点 D:验证

17、对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A C D)。A:54式手枪 B:防暴枪

C:56式冲锋枪 D:79式轻型冲锋枪

四、简答题:

1、武器分解结合的目的和要求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保养武器,检查和排除故障,了解枪支的结构和击发的原理。要求:(1)分解前必须验枪。(2)分解结合按顺序和要领进行,不要强敲硬卸。(3)分解下来的机件按顺序放置在干净的物体上。(4)结合后,应拉送套筒数次,检查机件结合是否正确。

2、携枪规定有哪些?

(1)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

(2)必须随身佩带,并携带《工作证》、《公务用枪持枪证》和《公务用枪枪证》,以备查验。

(3)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非勤务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暴露。特殊情形下,因佩带枪支暴露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可以采取其他隐蔽携带措施,但必须确保枪支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并在此特殊情形结束后,立即恢复佩带状态)。

(4)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不利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

(5)须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应将枪支、弹药交回单位集中保管。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地军事单位或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6)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必需而携带枪支出、入境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批准。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入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持枪证件放行。

(7)当携带的枪支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8)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

3、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9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24条的规定,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在进行赔偿后,应当责令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一、许可证制度

二、保管管理制度

三、淘汰报废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5、携带武器的七大禁令是什么? (1)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2)禁止携枪进入北京市;

(3)禁止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警卫任务;(4)禁止携枪饮酒;

(5)禁止将枪支交给亲属、子女玩耍或放置家中;(6)禁止将枪支转借、转让、赠送、买卖;(7)禁止随意鸣枪取乐。

6、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7、哪些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8、佩戴、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在编、在岗的公务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2)经过枪支管理教育,熟悉、遵守枪支勤务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的;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悉所配枪支性能,经过射击、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4)在配枪公务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9、什么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0、什么是丢失枪支不报罪?犯本罪应如何处罚?

11、什么叫警用武器?

?公务用枪一般是指,具有致死杀伤力的警用枪支,包括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及各种适配弹药。

12、我国枪支管理有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

二、保管管理制度

三、淘汰报废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13、涉及枪支管理的“玩忽职守罪”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1)、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向《枪支管理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配备、配置枪支构成犯罪的;(3)、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构成犯罪的;(4)、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5)、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4、在什么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5、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负什么责任?

16、哪些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现场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于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伤亡情况通知其实用性或者其所在单位。

二、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3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18、什么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19、持枪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在编、在岗的公务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2)经过枪支管理教育,熟悉、遵守枪支勤务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的;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悉所配枪支性能,经过射击、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4)在配枪公务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20、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性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

21、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2、枪支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1、各公务用枪配枪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承担枪支管理责任。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均应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理改的职责。

2、配枪较多的单位要设立专职枪支管理干部和枪支保管人员,承担日常枪支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具体工作。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直接承担枪、弹的日常保管工作。

3、持枪人员要承担随身携带枪支、严防被盗遗失、不违禁持枪用枪的责任。

第5篇:公务用枪与依法配置枪支[版] 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戴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戴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戴枪支必要的机要通讯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务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委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戴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配置猎枪的,限18岁以上公民,没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以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第三和第四条为公务用枪

3-8条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第6篇: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研究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研究

摘要

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公务用枪大部分配备在公安机关,所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是枪支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工作。本文就当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中个人保管和集中保管这两种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就现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对策和建议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研究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武装性质就体现在其有依法使用武器装备制止犯罪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就成为了枪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近年来,涉及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丢失、被盗及滥用的违法犯罪数呈现低发的趋势,但这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很好。本文将浅析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现状及问题,提出有实战意义和针对性的建议。

一、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现状

公安机关在行使其法定职责时,离不开装备的枪支。这些枪支的日常保管工作,是保证枪支性能良好、用时安全可靠的一道保险丝。因此,分析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日常保管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总体保管工作现状

对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公安部曾于2022年出台了《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和《补充通知》,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存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对于前述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大多能够很好的贯彻执行。例如烟台市公安局就曾经出台《烟台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用以规范全市范围内的公务用枪使用。这份规定甚至比公安部的规定要严格和细致,其中对枪支的配备、保管、使用、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这份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到枪支问题无小事,采取多种方法确保枪支的保管和使用不出问题。

(二)济南、烟台、青岛部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现状调查

为了调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实际情况,笔者利用到基层派出所实习机会和假期空闲时间,深入省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个城市:济南、烟台和青岛,实地调查了这几个地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的情况,并选出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线实战单位作为比较样本。笔者选择的公安机关分别为:济南市女子特警队、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和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

对于这三个公安机关,均为一线实战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都能够接触到枪支。本次调查主要以以下几个问题为重点:1.单位内是否配备枪支。2.单位内枪支存放情况。3.枪支的保管负责人。4.枪支的取用流程。5.枪支的配套装备。6.枪支的养护情况。对于调查的结果,我会按单位分别说明。

济南市女子特警队,因其工作具有处突防暴的性质,因此少不了和枪支打交道。济南市女子特警队拥有各类手枪、防暴枪、狙击枪,枪支种类齐全,型号复杂多样。在日常工作中,济南市女子特警队的枪支统一集中保管于枪库,有专人专职负责保管和养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取用枪支时,由领导批准后去枪库登记领取枪支,取出的枪支随枪配有枪套等装具。由于有专人负责枪支的保管与养护,绝大多数枪支的保养状况都非常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随时形成战斗力。

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位于烟台市开发区与蓬莱市的交界地带,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较多,其中又有部分韩国外商企业,治安状况比较好,近几年没有发生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基于这种情况,烟台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将大季家派出所的公务用枪的大部分收至分局集中保管,仅有两支64式手枪和少量子弹存放在大季家派出所枪库内。大季家派出所共有13名正式民警,属于一个小派出所,所内有三人持有公务用枪持枪证。对于枪支的保管负责人是一名派出所民警兼职,没有专人负责保管。需要取用枪支时,需由所长报分局同意,再由副所长和内勤民警持两把钥匙才能打开枪库。枪支取出时有随枪的装具,但由于最近五年多以来仅用过一次,因此枪很少从枪库中取出,也缺乏基本的保养和维护,导致枪支各部件生锈等情况严重,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很难马上形成战斗力。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位于青岛市市中心繁华商业街附近,派出所辖区内人员流动性较大,治安情况复杂。台东派出所内案件区有一个双锁的保险柜,起到枪库的作用,保存派出所内的枪支。另外,青岛市每辆110接处警的出警车辆内都有一支手枪,这支手枪会随着110执勤民警的换班而进行交接。随110出警车配备的枪支,会有分局组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枪支状况较好,随时可以使用。派出所内保管的枪支,有民警兼职负责保管,但也缺少平时的必要维护。枪支装具不齐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枪支的使用。

(三)对这部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的分析

在我们调查研究的三个公安机关中,济南市女子特警队单位内枪支存放情况良

好,枪支的配套装备齐全,有专人专职负责保管和养护,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流程科学规范,能够随时投入战斗中。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所辖地区治安状况较好,因此大部分公务用枪都交由上级集中保管,仅留有两支64式手枪和少量子弹,枪支的负责人由派出所民警兼职,虽然有一定的管理使用的程序,但是使用较少,且缺乏基本的保养和维护,因此很难马上形成战斗力。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仅有一个双锁的保险柜用来存放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但是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完善,基本上是枪随着出勤警车随着执勤民警的换班而进行交接,没有什么完善的登记手续,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涉枪案件和问题的发生。

二、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评析

(一)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个人保管和集中保管两种方法的评析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由个人保管,在公安民警外出执行任务时的情况下,合法地使用枪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在与不法分子的斗争中避免无谓的牺牲。公安民警在执勤时,很多安全的地带都是无形的战场,再加上不法分子阴险凶恶,有的根本就是亡命之徒,面对他们,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随身携带枪支,自身的安全和克敌制胜的把握就大大增加。但是,个人保管公务用枪也有不少弊端,比如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分警种、不从实际出发,配备枪支范围过大;有的地方还把枪支作为一种装饰甚至是一种“待遇”,很多民警动辄将枪支拿出来炫耀,将枪支借给亲朋好友“玩玩”;有的则是因为佩戴着枪支引来了暴力犯罪分子的袭警恶行,由此导致了枪支的被抢、被盗。而枪支如果流入了不法分子的手中,必然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威胁。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可以有效的避免因枪支被抢、被盗,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安民警因为枪支而遭遇暴力犯罪分子的恶意攻击,有效避免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但是,对枪支进行集中保管,一方面会影响到公安民警的武器设备,从而影响公安民警执勤的效果,特备是在缉捕犯罪嫌疑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等需要佩带枪支的情形,集中保管的枪支在使用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和手续。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快速方便的管理和使用枪支的制度,保证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及时领取到枪支,为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做好保障。

总的来说,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枪支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和使用可以说是利大于

弊,并且可以通过制度和措施的完善改进这些弊端。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的治安状况,实施有效的枪支集中保管制度。

(二)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工作方法的优点

1、对民警进行了保护

枪是危险物品之一,杀伤力极大。携带枪支很易伤及“自己人”和无辜的人。另外,民警私自带枪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袭击目标,导致枪支的被抢、被盗、丢失的同时,自身受到威胁。同时,对公务用枪进行集中保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安民警因大意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滥用枪支情况。

2、减少了社会的危害

公务用枪实行个人保管的话,总体上来说难以控制和把握。由此,极易造成枪支的被抢、被盗和丢失。枪支流失于社会,必然会给社会带来隐患。另外,民警将枪支带回家中,家庭成员出于好奇,随意玩弄枪支,也容易引发意外事故,从而给家庭带来悲剧。

3、保障了枪支的良好性能

对公务用枪进行集中保管和保养,一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使用,另一方面良好的设备和设施有助于延长枪支的使用寿命。最后,公安机关里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进行定时的检修和维护,有利于保证枪支始终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制度落实不完善

枪支是一把双刃剑,落在坏人的手里,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在好人手里保管,成为了保家卫国的武力。随着我国对公安机关特殊装备的制度完善,特别是对公安机关武器的存放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大部分公安机关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落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公安机关存放设施的规范性较差。比如我们调查研究的三个公安机关,济南市女子特警队单位内枪支存放设施情况良好,枪支的配套装备齐全,有专人专职负责保管和养护,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流程科学规范,能够随时投入战斗中。而烟台市开发区因为只有两支64式手枪和少量子弹,因此枪支的负责人及其存放设施都不是很完善。而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仅仅用一个双锁的保险柜用来存放公安机关公务用枪。

究其原因,一是不够重视。近年来公安机关重视办公条件的改善、外观标识的统

一、派出所功能的分区等等,但是未将枪库、枪柜等枪支存放条件提升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层面,因此存在着存放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现象。二是重结果,轻过程。我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中,没有明确地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考核内容,只是强调发生问题一票否决,致使客观上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对日常枪支管理工作的不重视,认为只要不发生丢失被盗、滥用枪支的案件,便可以高枕无忧,至于配枪与否、存放保管如何、是否保证依法持枪执行公务,都可以忽略不计。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务用枪的配备、保管、使用等方面,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严格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认真承担起这份责任,导致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2、公务用枪管理过死,影响了民警执勤

《枪支管理法》实施后,大大缩小了公务用枪范围,减少了枪支的社会拥有量。同时,在枪支保管、使用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公务用枪要求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领取登记,用毕清退;违法使用枪支或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这些规定实施以来,某些公安机关的公务用枪存在着只保管不让用,严得过头,管得过死,矫枉过正的问题。甚至个别地方彻底收回民警佩带的枪支,以此来整治和减少涉枪违纪案件„„这些做法都是曲解了我国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关于规定,导致了公安民警在执勤过程中,佩带和准确使用武器的能力不足,由此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逐年增多、居高不下的情况。也是民警非正常死亡增多的原因之一。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认为将公务用枪进行集中存放,是束之高阁,丢下了包袱,不用再为滥用枪支等涉枪问题承担责任了。二是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度缺失,程序不完善,由此导致一些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时不能佩戴上枪支等装备,由此致使民警的伤亡。三是不能正确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问题。

3、民警的用枪意识不强,技术不精

现实情况中,很大部分可佩枪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不愿领用枪支,因为在执行任务时,对于遇到什么情形可以出枪、什么情形必须先示警、什么情形可不经示警而先开枪射击把握不准,另外在处理各种复杂情况时使用枪支的能力不强,因此对依法用枪缺乏信心而畏惧用枪。

究其原因,一是公务用枪使用的法定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事先警告和直接使用武器也只作了笼统的规定。因此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难以进行判定,由此导致民警在执行具体任务时,害怕开枪后被追究责任,因此不敢开枪不愿开枪①。在面对罪犯时束手束脚,导致的受伤或牺牲。二是持枪必须办理持枪证件意识不强。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持枪证审核发放的速度严重滞后于警力的快速增长,由此导致公安民警“等着办、懒得办”的心理。三是缺乏实战性射击训练。由于公安民警们用枪技能训练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训练质量得不到保证,在同不法分子进行战斗的是时候,由于技术不精而导致的伤亡。

三、对于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管工作的措施建议

当前人民警察团公伤亡逐年增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和队伍建设,如何正确有效的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进行保管,确保管理有效和使用及时,保证公安民警的战斗力呢?

(一)加强制度落实,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工作

1、树立正确的枪支使用管理理念

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理念,坚决纠正矫枉过正的偏颇观念,正确把握管枪和用枪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正确把握枪与人的关系问题。“枪支是民警的执法工具”,公安民警在进行执勤时,依法佩枪和用枪是法律给予公安民警的权利,是公安民警们在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时公民给予的权利。同时要正确把握管枪与管人的关系问题。公务用枪出事的原因并不在枪本身,而是在用枪的人。要牢固树立“管好民警是第一位”的意识,把公务用枪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做深做细佩枪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事前的资格审查,强化用枪的技能训练,强化民警用枪的安全意识,提高民警依法佩枪、用枪的素质。

2、完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存放设施

确保枪支存放安全是枪支存放工作的重要方面,如果存放设施不够安全,发生问题,那么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完善完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存放设施,一是要确保安全,防止公务用枪被偷、被盗。其次要做好防潮防霉的措施,防止因为潮湿等环境原因造成枪支的不能使用。最后,要保证公务用枪的其他配

① 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2,(4)

套措施的完善,保证枪支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这样才能有助于枪支的科学保管,增长枪支的寿命和利用率。

3、落实一线实战单位枪支的配发和保管制度

针对某些一线实战单位派出所将枪支全部集中到分县局保管,由此导致本单位无枪的情况,建议各地区结合自身治安形势的复杂程度来配发枪支。但原则上一线实战单位自行保管的枪支不应少于应配枪支的二分之一。根据这条规定,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派出所仅仅配有两把公务用枪,原则上应该是少的。

(二)完善具体的公务用枪使用管理措施,保障公务用枪的正常使用

1、正确对待公务用枪的集中存放

将公务用枪进行集中存放,不是束之高阁,也不是丢包袱。要正确对待公务用枪的集中存放,枪支统一集中保管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封枪不用,而是为了通过枪支的集中管理,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枪支的人员及范围,把握依法使用枪支的条件,从而减少了滥用枪支、丢失枪支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集中保管和保养,保证枪支始终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2、完善公务用枪的管理措施

首先,要从根本上保证依法正确使用枪支,严防涉枪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其次,完善现有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警用枪支管理使用的先进经验,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行为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必须佩带枪支的情形;二是按枪支配备的部门或警种确定具体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三是细化集中保管的规定,特别是明确和细化枪支24小时领退制度;四是制定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办理工作规程,明确申领办理持枪证过程中审查、审批和核发各部门的责任、程序以及时限要求。

3、处理公务用枪的集中保管与有效使用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落实好公务用枪集中保管的政策,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好保管维护的责任。当前,虽然刑事犯罪日益智能化、动态化、职业化,但民警绝大部分时间还是在跟普通老百姓打交道,更多时候面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群众不仅需要腰别手枪、勇斗凶顽的猛警神探,同时也需要扶危济困、深入百姓生活的贴心警察。要制定科学的公务用枪使用流程和制度,根据具体的岗位、具体的工作性质、具体的任务要求去管理、配发、使用枪支,同时提高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素质。

(三)加强结合实战的枪支使用训练,提高公安民警公务用枪的技术

1、制定完善的训练制度

首先要转变以往只是重视射击技能的观念,要将制度特别是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纳入到具体的训练内容中,同时,改善训练形式,加强实战性的模拟训练,增强公安民警的随机应变能力和实战经验公安民警进行管枪用枪的法制教育,让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时,能够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推动民警执法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2、完善周期性的专业培训

首先要落实对公安民警实施的周期性专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公务用枪管理队伍的水平。其次,要认真总结分析近几年发生的管枪用枪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公安民警的周期性专业培训提供新的训练内容和经验总结。最后,要严格考核标准,对不合格的进行再次培训等,保证周期性专业培训的效果。只有合格的人员才可配枪执勤,否则就要再接受训练直至合格为止,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因使用武器不当而导致的人员伤亡①。

3、建立科学长效的管枪用枪机制

通过建立科学长效的管枪用枪机制,提高民警公务用枪保管和使用的自觉性。同时,建立相关部门的管理协作机制。最后,要提高服务意识,把管枪和管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枪支的正当使用。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结语

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可以说枪是民警的第二生命。我国现行的枪支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任何简单的、教条的、单一的管理方式都是对工作不利的,要根据具体的岗位、具体的工作性质、具体的任务要求去管理、配发、使用枪支。不断提高使用枪支的民警的素质,牢固树立“枪支管理无小事”和枪支管理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枪支管理,加强对民警的学习教育,践训练工作,正确保管使用手中的枪支,行使手中神圣的权利,做人民的保护神。

① 柯良栋,李文胜.对香港警方枪支管理使用情况的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2,(2)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S].[2]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Z].[3]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S].[4] 高志雄等.试论民警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2.[5]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6] 周慧.基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7] 沈小宁.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控制研究[J].苏州大学,2022.[8] 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2,(4).[9]良栋,李文胜.对香港警方枪支管理使用情况的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2,(2).

第7篇:浙江省警察公务用枪安全规范问题研究 浙江省警察公务用枪安全规范问题研究

摘 要:警察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的暴力安全机关,佩戴枪支武器是其日常执行任务不可或缺的一项执法行为,其枪支只作为制止犯罪和自身防卫的功能。但只有在枪支安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出其作为一名警察自我防卫的功能。所以警用枪支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成了警务人员佩戴枪支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对比较典型几项用枪安全规范进行调研,整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只对规范公务用枪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警察;安全规范;警务用枪

一、调查的背景

在浙江省划定十个市县为调查目标,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和研究浙江省范围内在职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真实情况。我组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业余时间,将调查问卷(见附页)分发、交付给各个地区的抽样对象。让他们代我们向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发放。这样能够使我们所获得的数据能够不为地域条件所限制。并且我们确保能够使得每个调查地区所获得的数据能够相对的平均,我们控制了每个地区的问卷发放数量,也确保偶然性对最终调查结果的干扰性降到最低。

二、数据的整理

我组这次的调查共涉及到浙江省内的杭州、宁波、绍兴、舟山、金华、丽水、温州、嘉兴、台州、富阳共十个市县。每个城市发放100份调查问卷,共计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经过认真填写,对回收后的经数据进行整理,共有93份问卷有漏填或者多填的情况,将其定义为废卷,不作为这次的参考数据中。总体来说,这次在浙江省划定的调查目标共收有效问卷907份。平均每个城市90份。其中男性占了绝大多数,共有764份,剩余的143位为女性。而警种涉列各个大队级别,巡特警大队、交警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网监大队、派出所,相对比较均衡,具有普遍代表性。

公务用枪的配备方面,相对于浙江警察学院已经全面配备了国产92式手枪来说,被调查的基层公安机关大多却还在使用64式、77式手枪。使用92式手枪的基层民警只有95位,占到调查人数的10%左右。而64式手枪的普及度比较高,有526位,占调查人数的58%左右,剩下的将近32%的基层民警使用的则是77式手枪。

射击训练与保养方面,每年枪支的射击训练和保养问题。调查显示,有将近92%的基层民警在交接枪支的时候不对枪支进行拆卸清洗和保养,甚至没有对其进行性能的一个检测,造成这个结果的大部分原因是民警对枪支的“陌生感”,参加射击集中训练的次数相对较少,除了巡特警外,其他警种每年不超过一次。不能够对自己身上所佩戴的枪支达到熟练使用,更不用说能够得心应手的掌控。并且大部分的民警所参加的训练都是精度训练,从枪支接手里到射击完毕这短暂的时间里,主要是在据枪、瞄准、射击的环节上,对枪支的安全操作和擦拭一般不做要求,从而造成了不对枪支保养不重视,缺少了对枪支的了解,并且没有形成良好的枪支安全操作规范的理念。

枪支的操作和管理方面。据统计大部分民警都做到了枪弹分离这项安全保管要求,问卷数量高达874份。并且有903份调查问卷的民警都会注意枪口指向这一重要安全规范,剩下的4份也勾选了偶尔注意这一选项。但其中食指摆放的问题上却做得很不规范,不那么近乎人意。在调查中只有68份被调查的民警能够做到在持枪时(未进行射击时),食指放在扳机护圈外。有830份被调查者表示食指是一直放在扳机上,剩下的9份则是偶尔放在扳机护圈外。

使用枪支合理应用方面。由于该项为多选,则在数据的整理方面遇到了较大困难。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民警对枪械的合理应用这一项还是比较谨慎的,都能勾选持刀行凶、持枪、持枪行凶这几个选项,而持棍行凶这个选项则无人勾选。在警务工作中,基层民警对用枪的法律界定相对来说比较了解,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执法的合法性,并且在浙江省警务工作执法资格考试中也是重点测试题,民警能够基本掌握用枪的时机,但相对用枪的技能则更加薄弱,其最主要原因还是在射击训练模式和训练次数的匮乏有直接关联。

三、数据的分析

(一)枪支的配备

基层公安部门的枪支配备情况可谓“五花八门”,并没有执行统一的标准,其中主要以64式手枪为主,77式手枪为辅,而92式手枪可以说是“如同珍宝”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基层枪支配备不统一,尚不能达到及时更新,统一备装的规范。同时这也对民警的射击训练带来了不少的问题。以浙江警察学院在校生为例,在学校的射击课教学上,学生训练所使用的枪支为92式手枪。但是当这些“用惯了”92式手枪的在校生毕业后,走向各自的工作岗位便要再适应其他型号的枪支,不利于技能的“传导”。从本次的调查数据来看着普遍存在此类问题。这三种公安用枪的使用手感相差比较大,所以很容易出现警校的专业毕业生工作后对自己所佩戴的枪支的“陌生感”,并影响他们在真正使用枪支时的状态。

(二)射击训练和枪支保养

射击训练与枪支的保养,这两个科目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训练有素的射击手一定会对他自己所使用的枪支“爱护有加”,只有这样才能使枪其“主人”使用下发挥其最好的水平。相反的,一个不经常接受射击训练的民警对枪支的看法也只是工作上的一个责任罢了。众所周知,从整个我国执法环境中,非特殊警种里真正需要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概率是比较少,所以在这个执法环境的背景下,普通民警对枪支的看法越来越形成了一种“保管”的意识,而不是防卫工具。极少的使用概率,有限的训练机会使得警用手枪长期地“蜷缩”在枪套中,不见天日。久而久之,恶性循环,枪支的老化、民警射击能力的下降,也就成为民警枪支使用安全规范的巨大隐患。

(三)枪支管理和操作

根据整个调查数据分析,枪支管理这方面可以说是最优良的方面,基本都可以做到枪弹分离这一基本的枪械安全操作规范。但这项规定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反而会耽误最佳的射击时间,毕竟在紧急情况下填装弹药再上膛射击要比出枪开保险射击慢的很多,也就更加对民警的反应要求提高。在平常的枪支保管可以采取枪弹分离,而在紧急的出警任务中,提前的填装弹匣还是优于临时填装弹药的。

关于食指的摆放问题,也是最应该重点强调的方面。公安民警在使用枪支时往往都是在一个比较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出现的。在这种条件环境下,民警往往处于一种高压的状态,大脑是很难精确控制自身的小肌肉群,从而影响自己的动作。这时如果持枪手的手指位于枪支的扳机上,走火将是再所难免的。在自己意料之外的走火很容易伤及周围群众,将产生不必要的损伤和事故。

(四)枪支的合理应用

合理应用枪支,换个表达方式即是对武力等级的研判。调查的都是浙江省各个警种的警察,也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能够判明案件性质,通过统计分析此次的调查对象对武力等级的判断比较清晰,能够根据警情合理使用枪支,了解法律程序,尤其是经过在只培训的民警,了解武力升级的相关常识。

四、结论与建议

任何的调查工作都有他的应用价值。本次调研的目的也正是通过对浙江省基层民警使用枪支的情况,为更好的规范民警用枪的安全操作作参考。明确在未来工作中,对在职民警枪支安全规范的培训重点。作为教育训练工作的建议,我觉得更应该从适应现今基层背景的情况入手,而不是如何去改变基层的情况。在上一节的数据分析中讲到,在枪支的装备中还是难以做到装备的统一,所以在训练时可以考虑多种枪型的理论普及及训练,使得培训民警对掌握各种型号枪支的性能。在对枪支的保管方面更可以用定人、定枪来增加学员对枪支的“认同”感,让他们产生“这就是我的枪”的想法。自然也会加倍的“爱护”。射击训练方面,都说“神枪手是子弹喂出来的”,可以说精准的射击能力与民警自身的天赋和训练都分不开,而重点则是在后者。充足的训练机会能够帮助民警对操作枪支的感觉的掌控。除了最基础的精度射击,我们更应该模拟各种紧急场景,增加近距离射击科目,来提高民警对紧急情况的一个应对能力和非正常姿势射击的精确度。将环境和警情进行模拟,从而达到趋于真实的射击条件。对于食指应放在扳机护圈外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毛病。这也要在实弹训练时不断的强化,使其达到自然指向强化记忆,食指在扳机问题也就可以养成良好的用枪习惯,形成自然而然的规范操作。最后是使用枪械时的武力等级的正确判断,我觉得正常的武力判断是不会有错的,但是重点是当接处警的民警在面对挑衅是应该合理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莽撞。这是我认为枪支正确使用最最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

现如今的我国社会的治安案件以及暴力恐怖活动正在逐步上升,这也对一线的基层民警对枪支使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身防卫则更需要再枪支使用技能的熟练程度。民警在高度紧张状态下用枪也是在合理、规范的训练下才能完成的。规范使用枪支,合理警务用枪更是大势所趋,重视枪支使用规范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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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 保护人民, 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资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警务技能培训,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加强队伍建设,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 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关键字:公务用枪 管理 成因 对策

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公安警务实践表明, 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 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 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 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由此看来, 公安民警严格依法使用枪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 打、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伤亡数量居高不 下。2022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警牺牲,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2022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壮烈殉职。配枪岗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

(二)违法违规、公权私用,警察滥用枪支与无枪的警察、名警牺牲负伤人数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违法违规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2022 年 6 月,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民警酒后因索要赔偿款与叶某发生争吵,遂掏出配带的手枪,开枪将叶某和其父母打死。2022 年 1 月,贵州安顺一名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肆意开枪,致两名村民死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以往办结的案例中,有的民警对打架斗殴后逃跑的嫌疑人开枪,有的民警在处置工地民工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枪支等等。这些滥用枪支行为发生的原因是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枪械的公权力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无视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不能正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枪支。这些涉枪案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威胁,而且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程序不规范、技能不过硬,警察不会用枪。我国是一个枪支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枪支的概率不高,加之平时射击训练量不足等原因,多数民警对枪支存在陌生感,用枪程序不规范,造成对民警用枪的合 法性产生争议。具体表现在: 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致使民警在随意摆弄枪支时,枪支走火,击伤群众;民警持枪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枪证和持枪证,给合法使用枪支带来 隐患;枪支应如何携带、由谁携带不清楚,可能造成枪支在途中丢失;在实战中不能快速出枪,先发制人,或是该开枪时打不准,心理状态不稳定、战术动作走形,甚至误伤群众和战友;使用 枪支前没有进行规范警告使用后,又没有立即报告、保护现场、及时固定证据,造成事后被动。

(四)后期保障措施缺位,警察不愿用枪警察用枪往往处于生死攸关的险要关头,精神高度紧张,很可能高估当时的危险性,出现防卫过当。对于判断错误用枪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践中警察甚至要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定民警开枪合法性与正当性、出具书面意见时,推诿、拖延现象严重,造成民警开枪事件较长时间得不到权威认证。新闻媒体对民警开枪事件过分炒作,有的报道不注意保护开枪民警的隐私,对当事民警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此外,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承受着莫大的心理压力,长时间存在心理阴影,害怕 被击伤、击毙人员家属的报复和无理纠缠、闹事。以上诸多因素导致民警产生不愿用枪的消极认识,虽然影响了正常工作,甚至危害到人身安全,而一旦正常配枪,就可能出现问题,就可能被追究责任。

二、深度剖析公务用枪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管理方式仍有弊端

枪支管理法实施后, 大大缩小了公务用枪范围, 减少了枪支的社会拥有量, 在枪支保管、使用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如公务用枪要求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领取登记, 用毕清退;违法使用枪支或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还要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 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地加 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有些公 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认识上有偏差, 有的担心民警发生涉枪 问题承担责任, 有的对枪支集中保管有不同想法, 也有的认为上班领枪、下班交枪的管理制度太麻烦, 个别地方将一线民警配备的枪支一律收回, 交到局机关集中保管, 致使一些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正常执勤时该携带枪支拿不到枪支, 因而造成民警伤亡。

(二)对警务人员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缺失

进入警察队伍的有这几种情况: 一是全国各省的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的;二是部队复员或转业进入警察机关的;三是从其他单位调入警察机关的;四是从社会招录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文凭的)。总之,不管是通过哪类方式进入警察机关的,大部分都经过使用枪械的培训和训练(也有相当一部分就没进行过枪械的培训和训练,只是有过枪械的射击而已,甚至还有极少数的从未摸过枪)。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 广大公安民警, 特别是基层民警长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实战训练, 有些部门领导也不重视教育培训, 以致不少民警缺乏训练、学习, 实战技能差, 自我保护意识也差, 在执行盘查、堵截、拘捕等任务或遇突发事件时, 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对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 临场犹豫, 或对枪械技能掌握不熟练, 导致延误战机, 不能正确使用枪支而造成民警伤亡或群众伤亡。

(三)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公私权力没有区分开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民警的一项特殊权力, 对权力主体公安民警而言, 依法行使该项权力, 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是一种法定的职责, 既不可选择, 也不能放弃。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实践中的公共权力私有化现象则表现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的异化,具体而言, 就是一些使用武器的公安民警没有认真考虑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 这种权力来自何处, 也没有正确理解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 这种权力的功能属性, 一旦拥有了使用武器权这种公共强制力量 , 就产生了以势凌人的霸气和对公民特别是对作为相对人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的漠视,因此出现了很多滥用枪支的案件,为我们警察队伍抹黑。

(四)有关方面对公务用枪主体应有的心理素质重视不够

根据心理学研究,警察在任职的头三年内耳闻目睹的丑恶现象, 就比普通人一生中见到、感受到的丑恶现象多得多。在所有应急性的职业中, 警察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高居首位, 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很难胜任这一职业的。因此, 在一些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 如英国、荷兰、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 考虑到警察职业对警察的良好心理素质的特殊要求, 他们都把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选拔和训练警察的首要条件, 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全国标准, 凡是心理素质达不到全国标准的人, 就不能进入警察队伍。在我国, 考虑到人民警察由于受到源自社会、家庭、身体以及职业自身的压力, 心理一直处于超负荷状态, 如果人民警察不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同样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尤其是对那些依法配备致命性武器的公安民警而言, 更是如此。于是, 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安民警的心理素质作了一些规定,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中, 就规定人民警察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而且要有 良好的品行,在良好的品行中似乎应该包括良好的心理素 质在内。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得就更明确了, 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就明确要求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心理素质好。不仅如此, 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中, 还把对应试者的心理素质测评纳入了考评范围。

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 实践中, 除了广东、四川等少数几个省份开始初步重视这个问题外, 大部分省份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至少没有采取具体、科学、可行的实际措施。另外, 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警察心理素质测评体系, 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并不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测评人员, 在不到二十分钟的时间内, 科学地测评出应试人员是否适应人民警察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债务缠身、家庭矛盾突出等,已不适合配枪。

三、针对当前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

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都要求警察一切活动都要合法。法律规范的空白是规范我国警察使用枪械的最大问题。法律法规构成了初步的枪支使用体系,但是内容仍较分散,缺乏完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仅对武器的使用和不使用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需要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将出现的新情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虽然详细规定了管理职能分工、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等内容,但对于佩带、使用枪支也仅规定了佩带、使用枪支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做出的是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在何种条件下佩带、使用枪支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不足需要制度来补充。警务人员的配发、携带、使用枪支要靠完善的制度来规范。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在发挥积极的预防作用的同时,应该在枪支的使用管理上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对一部分枪支实行动态管理,以便紧急情况时民警能及时用枪,同时要切实改进训练模式,突出警务活动的特性和警务用枪实战性。警务人员使用枪械的训练应该逐步摆脱军事色彩。在训练中不光要学会怎么使用枪械,还要明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突出判明实战情况能力训练的重要性。枪械使用训练不该是孤立的训练,而是要放在警务战术的大背景下,当作重点训练。因此,枪械使用训练要与其他战术训练相结合,比如在枪械使用训练中增加警务谈判的环节。警务用枪训练必须突出实战性的特点。在实战中,如何判明使用枪械的情况,选择开枪的时机与现阶段我们的训练情况相差太大。所以要贴近实战,增强训练中实战环境的模拟。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分工管理、责任到人,避免实战训练走形式、摆样子,从而保证充分发挥实战训练的效能。

(三)加大投入,加强对警务人 员使用枪械的训练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订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2)每年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 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 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该规定第17条还明确要求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但是,由于经费不足、重视不够等多方面原因,有相当多的地方公安机关无法实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的训练规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技能水平的发挥。为此,应该高度重视,落实保障,加强对警察使用枪械的技能训练,使警察使用枪械训练成为一种常态。

(四)全面提高民警素质

加强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主体的法治教育,不是单纯地向公务 用枪主体灌输法律条文,而是旨在强化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主体的法 治观念,使其从思想上明确“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以及国家法律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权”的限制与约束,从而防止或减少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实践中出现公权私用现象。加强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主体的职业法律意识教育,可以使公务用枪主体对“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认知,不仅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概念和规范,而且还要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从而增加公务用枪主体的法律意识中的理性成分,增强公务用枪主体对不同法律现象的分析判断能力,并进而形成对法律的正确态度,自觉地实现相关法律规范对公务用枪主体的要求。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警察心理素质测评体系,在警察录用时加强心理素质测评,将不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员淘汰出局。加强对佩枪公安民警心理素质的测评,及时发现心理素质不适 合佩枪的警察,取消其佩枪资格。同时,有资格使用枪支的警察要随 时具有临战用枪的精神准备。由于使用枪械时的情况千变万化,如果 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就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只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才能做到规范安全使用枪械。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实践说明, 公安民警违法或不当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不仅可能会给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 甚至生命造成伤害, 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治国家中法律权威的至上性。因此, 结合公安警务实践, 分析公安民警违法或不当使用公务用枪行为的成因及相应的应对之策, 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从源头上依法控制、规范和完善公务用枪的使用、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及法律的至上权威, 而且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1)殷炳华。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若干问题的思考。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第75期。

(2)徐丹彤。俄罗斯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10月第22卷第5期。

(3)丁同兴。规范公安民警用枪势在必行。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2年9月第26卷第5期。

(4)石斌。一线民警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第9篇:公务用车自查报告 关于对公务用车情况的自查报告

盐源县卫生局:

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公务用车自查自纠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窑山管委会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并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窑山管委会现有公务用车1台。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单位无公车私驾现象。

三、专项治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本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2、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改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 “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统一派车、明确线路以及用车与缴费分离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第10篇: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2022年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2022年12月25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下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严格按照《济源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规范公务接待管理,认真做好公务接待、经费审批等相关工作,有效的促进了局机关公务活动的开展。2022年我局公务接待费实际总支出 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减少了 %,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我局高度重视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多次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通过学习传达,要求全体机关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充分认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参照《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我局修订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1月份,经征求财政局、审计局相关意见,出台了《 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务接待流程、接待范围、接待标准、费用结算等相关内容。

二是规范审批,严格标准。做到每次公务接待前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备案表》,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落实市公务接待范围规定,规范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做到非公务活动范围内、无公函的不予接待。按照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确保陪客人数、接待标准不超过规定范围,坚持以定点餐馆为主,注重厉行节约,做到不铺张浪费。严格费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一批客人一结算、一次一报的原则,做到“三单”(审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齐全才予以报销。

三是严于律已,接受监督。为切实做好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我局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坚持来客接待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接待工作。坚持公务接待工作制度化、公开化,做到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由财务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为规范我局公务接待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力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执行上级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把杜绝公款吃请喝和铺张浪费行为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公务接待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严格管理,使公务接待既不违反规定又充公发挥应有作用。

第11篇: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2022年1-10月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公务接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今年以来,我局公务接待活动按照“三限一专”标准,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本着节约控制开支,有效促进了机关各项管理。现将自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公务接待开支情况

根据局财务人员上报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经统计,今年1-10月我局的公务接待费实际总支出 4.55万元,其中:住宿费支出0.65万元;餐饮费支出2.1万元;交通费支出1.2万元;其它支出0.6万元,分别比上年度开支减少了18.7%、增加了10.5%、20.0%、20.0%。增加支出的主要原因,一是就行政执法的有关问题,接待国家局及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多次检查;二是举办了一次全市部门“计算机网络技术”培训班。

二、公务接待费开支原则及措施

1、坚持公务接待安排以定点餐馆为主的原则。每次接待来客按规定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报帐结算餐费时由分管负责人严格核查无误后报局长审查,经同意方可报帐。

2、财务人员严格费用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做到“三单”(就餐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齐全才予以报销。

3、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执行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把杜绝公款吃请喝和铺张浪费行为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局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管理,使公务接待既不违反规定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12篇: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根据区纪委文件(东纪发[2022]4号)和财政局关于业务招待费开支的规定,我局公务接待费按照“三限一专”标准,严格管理规定,本着节约控制开支,有效促进了机关各项管理。现将近年来的公务接待费自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

根据财务室上报公务接待费开支数额,经统计,2022年以来,我局的公务接待费实际总支出 11.2万元,比核定指标节余1.3万元,控制在了区纪委和财政局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公务接待费开支原则及措施

1、坚持公务接待安排以定点宾馆为主的原则。区司法局机关业务招待一律在花园宾馆(2022-2022)和新湖景宾馆(2022-2022)按规定标准进行。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科室的业务由哪个科室的负责(或分管科室的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好后交由局长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单到指定点就餐。

2、财务室严格费用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做到“四单”(呈报单、就餐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齐全才予以核销。对月费用较高时,一定要分析查找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健全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更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费支出坚决不予核销;纪检组实行一月一监督,对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明知故犯者予以教育,并由其个人承担进餐费用。

3、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执行历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请吃请喝和铺张浪费行为,使公务接待既不违反规定又发挥了其应有作用。

第13篇:公务用车自查报告 车辆自查自验报告

2022年度

0 按照上级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我院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了自查自纠,并对医院职工严明了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公务用车1台,专职司机1名。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违规借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

三、专项治理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本次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院成立了以院长高应奇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切实做到在公务用车方面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严守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2、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我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 1 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3、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 “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明确线路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我院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第14篇:公务用车自查报告 关于对公务用车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纪委:

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公务用车自查自纠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窑山管委会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并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窑山管委会现有公务用车1台。

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单位无公车私驾现象。

三、专项治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本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

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2、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改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制订 “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专人负责、统一派车、明确线路以及用车与缴费分离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发生任何纰漏。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

第15篇:公务用车自查报告 我局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了自查自纠,并对全体干部职工严明了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本次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温志刚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为副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萍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对私驾公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切实做到在公务用车方面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严守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二、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法纪意识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做到从领导做起,从自身做起,杜绝违规驾驶公车行为。

三、强化日常监管,扎实开展治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专门出台了《**县建设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按照领导相对固定公务车辆,公务车辆固定驾驶员的原则,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出车原则、有关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控机制。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防治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监控环境。

第16篇:公务车自查报告 羊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务车配备使用

情况自查报告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

根据省、州公车治理办的要求,对我镇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自查情况

(一)龙里县羊场镇一般公务用车原编制数6辆,实际配备

车辆4辆,其中小轿车1辆,越野车1辆,其他车辆2辆。严格按县公车治理办下达的编制数配备使用,没有超编制自行购置配备公务用车。

(二)没有超标准配备、装饰公务车。

(三)没有将我镇公务用车转借或个人使用。

(四)没有私驾私用公务车辆的情况。

二、整改努力方向

(一)严格控制车辆排量、车型、节能减排、费用标准等,做到不违规配备公务车。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内容全面抓好落实。

(三)加强公务车日常使用管理,完善公务车派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公务车保险、维修定点制度,健全公务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努力降低公务车运行成本。

(四)坚持公务车在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以外,公务车统一停驶。

公务用房自查报告

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公务接待情况自查报告

公务费用自查报告

公务卡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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